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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机制
2014-04-26
近期国内一系列虐童事件的曝光,让我们再次把目光聚焦到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问题上,除了对那些丧尽天良的施暴者痛恨愤慨,更值得我们深思.从太原黑心老师十分钟内狂扇儿童数耳光,浙江温岭老师将儿童拎耳上提,汕头两位幼师“导演”儿童互打,到近日上海嘉定幼师用剪刀划伤儿童手臂……一个个“披着羊皮外衣”为人师表的幼儿教师,却做出如此令人瞠目结舌的虐童事件.我不禁要问;师德何在?人性何在?法律何在?他们是年幼无知的孩子,他们是祖国未来的花朵,他们本该在最无忧无虑的时光享受着童年的幸福.虐童事件不能姑息,不要等到伤害来临我们才选择有所行动,不要等到后果无法控制我们才选择捍卫权利. 
 一、我国现行保护儿童权利的制度缺陷 
(一)专门性儿童保护法效果不突出 
关于保护儿童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我国存在不少,但相对分散于《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立法中,无处不体现着“禁止”“不得”“应当”这样带有原则性的词语,一旦事件发生,仅靠这种口号似的法条,根本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儿童的权利.我国儿童保护的法律不少,但是缺乏系统性和专门性,内容上普遍存在空洞化、笼统化,给人模棱两可的感觉.在保护主体上,没有具体到部门组织,更别说系统的配套制裁措施.当事件被媒体广泛报出时,之前所谓的举报制度,所谓的明文规定都形同虚设,仍旧没有配套的措施从事前预防,到处理过程中的分工明确、责任细化,到最后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实施得以有效规避此类虐童行为的满意结果. 
(二)刑事立法保护儿童的地位缺失 
翻看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并没有针对虐待儿童的专门规定.温岭教师虐童案最终因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撤销案件,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终结了此案.回看该幼师长达两年的虐童历程,我们不免觉得判决太轻,无法起到威慑教育潜在犯罪嫌疑人的效果.但是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确实难以找到相匹配的刑法条文.
(三)教育师资监管不到位 
幼儿园本是让学龄前儿童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的快乐天地.但是在我国应试教育的体制下,学前教育变得越来越功利.像上海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很多幼儿园的教育都要求达到小学的程度,甚至出现半夜排队为孩子报名的“求学难”景象,家长不想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追求,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幼儿园体罚的温床.
二、虐童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纵观发生在我国近期的虐童事件,可以看出虐童案普遍存在一定的共性.首先从施暴主体来看,事件多发生在幼儿园等幼儿教育机构,施暴行为可能是幼儿教师亲自所为,也可能是教唆其他儿童所为.从被害者角度来看,受害者往往为不具有辨识能力且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幼童,其中大部分不免为较为淘气、扰乱课堂秩序的儿童,受我国“棍棒之下出孝子”的传统教育理念影响,很多家长选择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从侧面上助长了教师惩戒的力度,因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其次,从施暴者的加害程度来看,后果一般达不到现有法律规定的起刑标准,如故意伤害罪中轻伤的等级.但是从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视角看,长期以往的变相体罚和虐待,不但不能达到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愿,反而会在儿童思维发展过程中留下这种行为是被鼓励的错误印象,为青少年犯罪埋下隐患.最后,施暴者的动机大多为惩罚、取乐,宣泄自己不满情绪或者释放压力,从而达到自己追求刺激的目的.
纵观我国的刑法规定,虐待罪无疑是最接近虐童行为表现的,但是受“身份”的限制,使得虐童行为排除在刑法体系外.现行的“虐待罪”存在着几点缺陷:1.没有达到设计之初的法律效果.虐待罪在我国是亲告罪,除了重伤、死亡的情形外,都需要被害人提出控告,法院才会受理.而我国自古深受儒家经典的影响,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到唐代的亲亲相隐原则,人们普遍不愿家丑外扬,这就为家暴行为创造了温床.而受家暴残寒的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就成为了牺牲品,一方面他们念及亲情,一方面他们又在搜集证据等方面存在困难.2.将主体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如此规定就使如养老院中虐待老人这样的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也纵容了家庭成员家的伤害行为.随着社会人际关系的发展,一些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并不具有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应当扩大虐待罪的适用主体.3.虐待罪的量刑过轻.故意伤害罪最低的量刑幅度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亲人间犯罪的虐待罪一般情况最高才为两年,甚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这样严重的后果也只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什么比遭到亲人毒手更让人心寒的,有什么比严惩这些人面兽心的施暴者更能换回社会良知的.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处罚,只是为更好的保护被害人. 
参考文献: 
[1]狄小华.构建儿童权利防护网——兼论虐童的多元治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2). 
[2]魏昌东,刘志伟.“虐童”入刑的正当依据与路径选择[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2). 
[3]何剑.论“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2). 
[4]吴鹏飞.我国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2(10).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