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2)京0105执2665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以下简称闫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季天慈(以下简称季天慈)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查询到季天慈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季天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闫某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季天慈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季天慈,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39号,身份证号:32030219880621****。
执行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105民初3927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剩余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648704.34元。
悬赏金额
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季天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金。
悬赏时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伟法官
顾淼法官助理
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张伟法官收
邮政编码:100176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案情简介
闫某某申请执行季天慈民事纠纷(2022)京0105执266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105民初39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判令被告季天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闫某某涉案之夫妻财产分割款(涉案房屋售房款折算款)合计为1458801.5元……”。
闫某某于2022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相关网络查控等相关工作,已实现债权855949.88元,剩余602851.62元债权未能实现。现我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朝阳法院将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季天慈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8年6月21日
身份证号:32030219880621****
住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39号楼